山东航空学院《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测试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次数:10

为完善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测试工作对大学生体育锻炼和体质健康达标的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测试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和山东省办公厅《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重点任务及分工方案》(鲁政办字〔2021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组织实施。

第二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均按《标准》每学年进行测试。

第三条  为保障《标准》测试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体测中心),由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

第二章  测试规定与评分标准

第五条  《标准》测试项目

身高、体重、肺活量、50米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

凡测试项目后未注明性别的,男、女生均应测试。

第六条  免测、缓测、缺测和补测

1.免测

因伤病或残疾无法参加《标准》测试的学生,应在测试前向体测中心递交《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

2.缓测

由于疾病、实习等原因,在学校安排的测试时间内不能按时参加《标准》测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测。申请缓测的学生须在测试前向体测中心递交《〈国家学生健康标准〉测试缓测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缓测。缓测学生须在当学年学校补测工作结束前完成测试,否则当学年测试成绩以“0分”计。

3.缺测

在测试时间段内,无故不到场参加《标准》测试者视为缺测,缺测学生当学年体测成绩以“0分”计。

4.补测

学校在当学年正常测试完毕后统一安排一次补测。当学年体测成绩不及格者、批准缓测者可申请参加补测。原则上,每名学生每学年只有一次补测机会。

第七条  测试要求

1.学生须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双证参加测试,证件中照片、个人信息应清晰完整,无涂抹或修改痕迹。

2.学生须着运动服、运动鞋参加测试。

3.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互相包庇或其他舞弊行为。一经发现,涉事双方(如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均按《山东航空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4.测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测试操作规程。

5.强化安全意识,做好热身活动,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6.测试过程中,学生因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无法坚持完成测试的,应及时告知测试工作人员,视情况做好后续安排。

第八条  《标准》的各项目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实施。

第三章  等级评定与结果应用

第九条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反馈的学生学年总分评定《标准》测试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的《标准》测试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

第十二条  经体测中心核准,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测试成绩注明免测。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测试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测试成绩最高记为59.9分:

1.评价指标中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3.无故不完成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锻炼任务者。

4.经查实,《标准》测试过程中存在违规、作弊行为者。

第十四条  学校对《标准》测试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将学生通过率、优秀率等指标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

第四章  测试保障

第十五条  体测中心工作职责

1.制订每学年《标准》测试工作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2.负责《标准》测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3.负责对《标准》测试数据进行整理、汇总,经学校审定后,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报送和上传,并及时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形成的数据报告和测试结果向学校和二级学院反馈。

4.妥善保存《标准》测试的原始数据,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为每位学生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5.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分析和研判机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措施,安排专门教师指导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体育锻炼,切实提高全体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6.每学年组织相关单位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组织相关测试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测试设备的申购、调试、维护、安置、入库等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协助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做好每学年《标准》测试工作安排,并在教务处网站上进行公布。

2.将学生《标准》测试成绩纳入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武装)部(处)工作职责

1.将本办法纳入新生的入学教育内容。

2.配合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标准》测试工作安排,指导、督促各二级学院做好学生动员、测试监督与安全教育等工作。

3.应用好《标准》测试成绩,将其纳入学生评优评奖条件。

第十八条  后勤管理处工作职责

安排医务人员准时到达测试现场,设置固定的医疗服务点,做好医疗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工作职责

1.向本单位学生开展《标准》测试政策宣讲,保证所有学生应知尽知。

2.根据学校学年《标准》测试安排,提前做好本单位学生的测试动员和安全教育工作,确认参加测试学生的身体状态。

3.协助确有需要的学生办理《标准》测试免测、缓测手续。

4.教育、引导、组织学生按《标准》测试项目加强体育锻炼,保证测试参与率、及格率和测试安全。

5.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标准》测试工作。组织、陪同学生参加测试,督促学生按照测试要求做好测试准备。

6.加强对学生测试过程的教育与管理,维持测试秩序、保证测试安全,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7.及时将体测中心反馈的测试结果向学生公布,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有针对性的指导、督促学生加强体育锻炼,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8.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根据体测中心反馈的学年数据及时准确填写每位学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将毕业学生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存入学生档案。

9.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学生评优评奖资格和毕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体育学院(公共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