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24-05-24浏览次数:10

学业成绩是对学生在校期间修业水平的评价和毕业的主要审核条件之一,也是对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成绩评价的客观、公正,管理过程的严谨、规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山东航空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绩评定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课程包括我校开设的各类课程。

(二)各开课单位需根据本单位承担课程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课程考核评阅工作方案。各开课单位需成立评阅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课程考核评阅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明确课程考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落实评阅各项工作。

(三)集体评阅工作需由课程考核评阅小组实施,各开课单位需根据课程评阅需要成立相应的课程考核评阅组。评阅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评阅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个别专业和专业方向课程可2人评阅,其中1人为评阅组组长。不得单人评阅。

(四)各开课单位需在规定的时间指定专门阅卷地点开展相应课程的评阅工作。评阅工作应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评定表》,按课程标准规定计算学期总评成绩。

(五)补考、缓考、重修的成绩评定。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符合补考资格的,学校提供1次补考机会。补考课程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且合格后按60分计。缓考和重修的课程,按正常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卷面成绩等)评定。

二、成绩的记载与录入

(一)任课教师应加强对平时成绩的考核和记录,确保每项成绩均有据可查。为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对于补考、缓考、重修、旷考、作弊等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应在《学生成绩评定表》内注明。

(二)考核后5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应及时汇总课程考核成绩,与评阅成绩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对补考、缓考、重修的成绩加以标注,按程序保存并核对录入成绩,确认无误后提交,同时将《学生成绩评定表》交开课单位存档。

(三)课程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得修改。确因评阅或录入过程中出现漏判、错判、统分错误或录入错误的,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程成绩修改申请表》,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修改。

三、成绩的公布与查询

(一)成绩录入工作完成后,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可通过网上教务平台查询本人的成绩,也可以通过所在二级学院进行查询。

(二)学生应及时明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以便于提前复习,做好补考或重修的准备。

四、成绩的勘误

学生如对自己的考核成绩有疑问,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查卷申请,填写《查卷申请表》。开课单位要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组织有关人员对试卷进行复查。在复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成绩录入错误的勘误

公布成绩与《学生成绩评定表》记载成绩不一致,开课单位应在《查卷申请表》处理意见栏内注明情况,同时将《学生成绩评定表》一并交教务处,待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正。

(二)成绩累加错误的勘误

对于成绩累加出现错误,开课单位应在《查卷申请表》处理意见栏内注明情况并提出成绩更正意见,同时将试卷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待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正。

(三)试卷评判错误的勘误

试卷存在评判错误,开课单位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专门小组,组织教学管理人员、有关教研室主任、任课教师等人对试卷进行重新评判,在《查卷申请表》处理意见栏内注明情况并提出成绩更正意见,同时将试卷、评分标准及答案等材料一并交教务处,待核实后由教务处负责更正。

《查卷申请表》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分别存档。

任课教师成绩勘误,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后,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办理。

五、成绩的使用及存档

(一)课程考核成绩是学生学习成果的具体体现,是学生评优评奖、转专业、毕业与学位授予的基本依据,各教学单位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考核成绩。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出具学生考核成绩表。否则,未经学生本人申请或同意,学校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学生的考核成绩表。

1.基于督促学生学习的需要,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向其亲属通报考核成绩的;

2.因就业、考研、出国等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3.因学生参加评奖、评比等活动需要,向相关单位出具考核成绩的。

(三)学生应合理使用其考核成绩。以学校名义或加盖学校公章出具的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须经教务处审核,确保客观、真实。

(四)每学期成绩公布结束后,各开课单位对课程考核成绩评定表进行汇总、存档。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归档应届毕业(结业)生的历年成绩。历年成绩一式两份,按相关要求整理汇总后,一份转交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另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2017年之前入学学生参照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滨州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滨院政〔20217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