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需要,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学业导师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导师指导相结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根据《滨州学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任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师德师风优良,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学生成人成长成才。
(三)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熟悉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专业的社会需求,拥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一定的科研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拥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且高校教龄二年以上的我校在职教师。
二、导师工作职责
(一)注重学生品德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注重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家国情怀。
(二)做好学生的专业教育。针对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课程设置以及毕业要求、就业去向等,培养学生专业学习兴趣与专业发展自信心。
(三)指导学生制定并实施学业规划。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人生追求和个性特点,指导学生确定学业规划、制定中长期学习计划,帮助学生确立深造、就业或创业的发展目标,并指导学生逐步实施学业规划和学习计划。
(四)指导学生专业发展。根据学生的学习基础、能力素质和个性特点,结合社会需求,引导学生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开展专业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五)指导学生选课。结合学分制改革,在学生选、修课程,辅修专业,取得毕业资格,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等方面给予指导,指导学生合理修读课程和安排学习进程。
(六)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发展和素质拓展训练。引导并帮助学生积极参与学科竞赛活动、创新创业训练、创业实践活动和素质拓展活动等,提高创新创业能力和综合素养。
(七)关心和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学习出现问题的学生寻找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对受到学业预警的学生给予帮助,制定课程重修计划,落实学业帮扶措施。
三、导师遴选与聘任
(一)符合学业导师任职条件的我校教师均可担任学业导师,由二级学院聘任,报教务处备案。
(二)二级学院可以从本单位在职教师中选聘学业导师,也可以从校内其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中选聘兼职学业导师。跨单位选聘的,需经聘用教师所在单位同意。符合任职资格的我校在职专任教师必须承担学业导师工作。
(三)学业导师的配备采用“班级承包制”,由“班主任+专业教师”组成导师团队,具体指导的学生可直接指定,也可通过导师和学生间的“双向选择”确定。
(四)学业导师的选聘在新生报到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选聘结束后,二级学院将选聘结果和所指导学生的详细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实施全程导师制,负责指导学生的大学全过程学习,聘任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提交书面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五)学业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和分配方式由二级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本专业在职教师指导的每一届本科学生不超过10人,专科学生不超过20人;兼职学业导师指导的每一届本科学生不超过5人,专科学生不超过10人。
四、导师管理与考核
(一)各二级学院要从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健全学业导师制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学业导师指导工作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注重采用多种途径加强学生学业的过程指导。每学期定期集中指导至少2次。学业导师每次指导后须在学业指导手册上记载,以便工作考核。
(三)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每年度考核一次,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实施。考核由学生评价(占比70%)、二级学院评价(占比30%)两部分构成,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高于30%,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并随考核结果一同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业导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本科生每人每学期折算1.5个标准学时,专科生每人每学期折算1个标准学时,每年度统计一次,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全额计入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任何教学工作量。考核优秀的,奖励年度指导教学工作量的10%。
(五)二级学院对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考核不合格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学业导师,要加强教育管理,直至取消导师资格、追究相应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学业导师,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拒不承担学业导师或据不履行学业导师义务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五、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滨州学院学生学业导师制实施办法》(滨院政〔202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