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校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我校相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试,主要是指我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的校内考试,以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学校承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四条 考生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考生守则,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该科目考试成绩记为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在考场内因违纪被口头警告达两次及以上的;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具有存储、接收、发送信息功能或通话功能的设备等参加考试的;
3.将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书写在考场的桌面上、墙面上、座椅上、抽屉内或衣物、肢体上的;
4.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记过处分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正式开始前,被发现或考生主动承认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具有存储、接收、发送信息功能或通话功能的电子设备的;
5.考试结束后以央求、请客、送礼、托关系及其他手段获取人情分的;
6.其他作弊行为但尚未构成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使用电子设备发送或接收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
2.经评卷教师认定,答案雷同的;
3.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其他作弊行为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前用偷窃等非法手段获得试题的;
2.考试中或考试结束后,被发现或被举报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试题、答题纸(卡)上互写对方信息的;
3.组织或者参与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发送功能或通话功能的电子设备团伙作弊的;
4.在修业年限内考试作弊达两次的。其中,已结业的学生不再给予纪律处分,取消其补考和再次重修的机会,做永久结业处理。
5.在监考教师制止或处理作弊行为时,对监考教师有不文明行为的;
6.考试后以威胁等恶劣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7.其他恶劣的考试作弊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制止,并对违纪考生进行口头警告,在《山东航空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违规事实及主要情节,并要求考生签字确认。如考生拒签,可由监考教师填写“拒签”。考试结束,经2名及以上监考教师在《认定表》签字后,立即转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检查。二级学院负责人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认定表》和学生书面检查在本单位存档。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除按照第七条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应收集、保存相关的作弊证据,并要求考生在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按下列程序办理:
1.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二级学院安排专人将违规学生姓名、学号、考试课程、违规情节等信息报教务处,教务处对以上信息进行公布。
2.考试结束24小时内,由二级学院组成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对考生违规情节等进行查证,经会议讨论后做出初步处分建议,二级学院负责人在《认定表》中签署意见,将《认定表》、作弊证据、学生书面检查报教务处,二级学院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在本单位存档。
3.教务处整理汇总学生作弊材料后,转交学生工作处依据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按照山东航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本规定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考试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滨州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滨院政〔2021〕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