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实施“特色专业”项目建设以来,各专业积极参与培育、申报及建设,我校现立项省、校级特色专业项目13个(附件1)。为进一步加强特色专业项目管理,推进项目建设,促进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确保特色专业建设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特色专业管理,推进建设进度,确保建设水平和质量
1.进一步明确特色专业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各特色专业项目组要明确特色专业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见附件2),并进一步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趋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不断深化建设内容,加强产学研合作,丰富特色专业内涵。
2.进一步加强专业负责人负责制。我校特色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各特色专业负责人负责主持拟定、调整和研究专业建设目标,制定专业建设规划、落实专业建设方案和人才培养方案。对照特色专业建设标准,加强师资、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各特色专业负责人要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责,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确保特色专业建设目标的达成。
3.进一步推进专业建设与教学实践的结合。加强特色专业建设和管理,要及时将专业建设的新成果、新进展及时运用到教学实践中,使项目建设能够真正解决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达到改革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的目的。
4.进一步加强对特色专业的管理和监督。各特色专业所属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支持和指导省、校级特色专业开展项目建设,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采取交流座谈、检查汇报等不同形式对各类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同时各单位应该充分调动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投身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积极性,为特色专业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务求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1.进一步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各特色专业项目经费要切实用于专业建设的关键环节,重点解决影响长远和转变运行机制等方面,解决专业建设长期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经费的使用实行专业负责人统筹规划、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单位负责人负责审批的原则,确保经费使用取得实效。
2.进一步规范项目经费管理。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项目经费实行学校、系(院)两级管理制度。专业负责人要合理规划项目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有效;各单位负责人要严格审核经费分配与使用情况,严把审核关,对不符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或不利于项目总体建设效果的开支,不得列支。专业建设经费报销程序为:专业负责人持报销票据,经财务处审核确认,所在系(院)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管理科室审核登记、教务处处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开展特色专业专项检查工作,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特色专业建设,本学期开展对省、校级特色专业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工作,检查工作分为项目自查和学校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方式,通过检查进一步推动我校特色专业项目的建设水平。
1.检查范围
我校现有省、校级特色专业。已经停招且无在校生的专业可暂不进行检查。
2.项目自查(第4-10周)
(1)现有各省、校级特色专业项目组要认真对照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和建设任务书(申报书)的每一项内容,梳理已经开展的工作;同时对照建设标准的每一个指标,查摆问题,讨论对策(建设要求见附件2和建设标准见附件3)。
(2)各特色专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自评表(附件3),对照建设标准填写“自评等级”,“在已完成工作”填写已完成哪些工作;同时在“支撑材料明细”一栏中列出能证明此项指标分数的证明材料名称;在“未完成工作的实施计划”一栏中叙述未完成的工作将如何开展(要有时间节点);在“本学期计划及目标”一栏中写明本学期在什么时间将开展哪些工作、每项工作将要达到什么目标和效果(能量化的量化,不能量化的要具体化)。
(3)各专业在自查基础上形成“XX特色专业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
(3)系(院)审核。各特色专业所属单位认真审核各特色专业自评表和建设规划,保证自评的真实性和建设规划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将本单位审核通过的特色专业自评表签字盖章后于4月30日前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建设规划系内留存),电子版发至bzjwcjyk@163.com。
2.学校检查(第11-12周)
学校将根据各特色专业自评表,依据特色专业建设标准,采用会议检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现有特色专业开展检查,具体检查时间、方式另行通知。对于已完成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成效显著、特色明显的特色专业,省级特色专业学校将推荐其参评国家级本科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校级特色专业学校将推荐其参评省级特色专业。经检查建设成效不明显、建设停滞、建设任务未完成的特色专业,学校将暂停其经费使用,限期整改;建设严重停滞的特色专业,将视情况终止划拨经费并追回已使用经费,并撤销项目。
本通知及附件同期发布于教务处网站,请及时查阅。
附件1:滨州学院现有特色专业一览表(2014年3月)
附件2:省、校级特色专业建设要求
附件3:省、校级特色专业建设标准及自评表
联系人:谢攀,3190125(内线:8125),办公楼北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