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职高专学校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请有申报新专科专业的有关系(院)根据通知要求做好申报准备,并将申报材料于6月1日送至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4年度高职高专学校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
鲁教职字〔2014〕11号 各高职高专学校: 为做好2014年度高职高专学校(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2〕49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3〕126号)精神,服务区域重大战略,围绕我省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专业、特色专业建设,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基本要求 1.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应提出撤销。 2.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的计划。 3.在遵循人才培养规律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身优势和特点,在专业属性范围内自主确定专业培养方向,但专业培养方向不得作为专业申报。专业培养方向不作为招生专业列入招生计划。 4.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适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新建高职高专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科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5.增设目录外(布点空白)专业,学校需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合理性、名称的规范性以及与已有专业的区分情况、专业教学基本要求等作出充分论证。 6.师范类专业原则上限定在19个省级教师教育基地所在学校设置。设置医学及相关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公安、司法类专业须征求省级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7.各专业申请材料(一式1份)及汇总表请于2014年5月31日前邮寄至我厅。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 山东省教育厅职成教处;电话:0531-81916646。电子版发至:sdwzhg@163.com。 三、工作机制 1.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结合我省开展的人力资源统计、预测、供求信息发布试点,逐步实现对专科专业供求信息和办学水平较低专业、饱和专业的定期发布,引导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实际和经济社会需求科学有序调整专业结构。 2.完善专业调整机制。按照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与全省统一规划布局有机结合的原则,结合教育部关于高职高专专业的设置要求和我省专业负面清单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政府宏观调控、负面清单之外专业由学校自主设置、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机制。 3.结合2014年度高职高专学校专科专业设置工作,我厅将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3〕26号)、《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山东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31号)要求,对我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项目暂缓通过的8个专业进行省级验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验收暂缓通过的学校,不得申请中央财政支持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