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送部分本科生赴青岛科技大学交流学习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14

教务[2014] 246号

 

 

光电工程系、机电工程系、化学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电气工程系:

根据《青岛科技大学 滨州学院关于互派本科生交流培养的协议》,决定于2014年下半年在部分专业选送优秀本科生赴青岛科技大学进行为期一年的培养,以拓展学生视野、感受异地校园学术及文化氛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拔条件

正式注册的全日制2012级本科生,各系应选送品学兼优的学生外出交流学习,要求无必修课程补考或重修记录,无纪律处分。选拔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系初审、学校审定推荐的方法进行。

二、选拔范围及人数

经初步协商,拟在我校以下专业选拔学生外出交流学习:

本期学校选送学生人数为10名左右,每个专业初选、推荐的名额不超过5人。

三、培养方式及课程学分互认

交流生编入青岛科技大学相关专业全日制班级,插班上课;考核内容、考核方式、教育管理等与同班学生同等待遇。

每期交流培养的时间为一个学年。学生于第四学期报名并接受审核,通过审核的学生于第五学期按照青岛科技大学的校历安排到青岛科技大学报到,培养期满后于第七学期开学初返回我校报到。我校承认青岛科技大学出具的学业成绩单。

四、学籍与学生管理

根据《滨州学院交流生管理办法(试行)》(滨院政〔2014〕157号)离校前办理停学手续。学生在交流培养期间的学籍、户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等不迁移,仍在我校。交流生困难补助、助学贷款等均由我校负责。交流生在交流期间应该遵守青岛科技大学的规章制度,如发生违纪行为,青岛科技大学应及时通报给我校,由我校按照本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终止其交流资格。交流生在青岛科技大学学习合格,表现良好,无违纪现象,交流学习结束,由青岛科技大学颁发《交流生在校表现鉴定表》。

交流生基本医疗福利由我校负责,按我校学生就医的政策执行。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按我校有关规定处理,原则上学生应购买青岛科技大学所在地的学生平安保险。

交流学习期满,学生返校继续完成原专业的学习,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学习时间,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交流生中途放弃交流学习,如有特殊原因需中止交流学习计划,须向学校提出申请。

五、收费标准

交流生在青岛科技大学学习期间,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按青岛科技大学同专业、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缴纳。生活费、往返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六、时间安排

请各系(院)利用暑期组织学生报名,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与答疑工作,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8月24日前将推荐交流生材料报教务处教务科,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获得批准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于8月26日至28日返校办理保留学籍、退宿等手续,领取交流学习证明,8月30日前赴青岛科技大学报到。

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教务处

201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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