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育专业实习时间调整安排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34

一、2011级实习时间调整要求

12011级初等教育专业、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4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

22011级各教师教育本科专业,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0周。

调整依据: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的几个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函(201117号)》(2011.07.28)中学阶段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12周,其中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0周。小学、学前阶段教育实践时间不少于16周,其中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4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2周。

二、2012级实习时间调整要求

2012级各教师教育本、专科专业,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6周。

调整依据:

1.《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中《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2011.10.08)规定:教育实践课程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实践(教育见习、教育实习)达到18周。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教师教育基地建设省级基地评估标准(试行)》(2012.11.29)的通知,规定师范生到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实践(见习、实习)不少于18周。

三、2013级专科实习时间调整要求

2013级各教师教育专科专业,教育见习时间不少于2周,教育实习时间不少于18周。

调整依据:

《教师教育改革的主要任务与未来走向——张志勇副厅长在全省教师教育专业二次选拔研讨会上的讲话》(2013.08.07),关于教育实习,今年新进入的师范生,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必须参加18周的实习(不含教育见习),各个高校对今年新进入的师范生在课程结构上要进行统筹安排,集中实习要满18周,而且必须在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进行,不进入教师专业发展学校的实习不算数。

四、特别说明

1.本次教育实习时间调整,只涉及实习时长变化,培养方案中原定的实习学分不变。

2.各相关教师教育专业须根据调整要求,对本专业相关年级人才培养方案教育实习、教育见习时长进行调整,形成调整方案,于95前,报教务处321办公室。

 

联系人:齐丽霞,3190030(内线:8030),办公楼北321

教务处 教师教育学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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