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6-10-11浏览次数:95

根据《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备案意见》(鲁学位〔2004〕12号,附件1)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做好我校2016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予专业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专业

2016年度,需要新申报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为2012年新设置的小学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等2个本科专业。

(二)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1.专业自评(3月1日—3月15日)。相关专业要根据山东省学位办学士学位授予权评估指标(附件2),认真开展自评。自评时,要从专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综合全校资源。

2.填写自评表(3月15日前)。在自评的基础上,填写自评表(附件4),自评表将作为重要申报材料报山东省学位办。填表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表格填写要规范、科学,按照附件模板字体字号要求填写;语句要通顺、准确,不要出现病句、错字等低级错误。

(2)填表时要注意前后表述统一,如“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综述”部分的表述要与后面的“师资队伍情况”、“教学设施情况”、“科学研究情况”、“教学情况”、“学生情况”等部分的表述、数据一致。

(3)“教学情况—公共课、专业课”部分,2012年新设置专业应按照2011版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填写,填写要规范完整,课程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4)“教学情况—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执行情况”部分,应从基本情况(包括毕业生人数、毕业论文安排等)、选题情况、论文指导情况、过程管理情况等方面填写。

自评表初稿3月15日前完成,完成后交至专业所属单位。

3.院系论证(3月15日-3月25日)。专业所属院系要组织人员对相关专业自评情况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表定稿。自评表定稿电子版请于3月25日前发至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邮箱:bzjwcjyk@163.com

4.学校审核(3月28日-4月8日)。学校将组织人员对各专业自评表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自评表,审核通过后的自评表,学校将根据山东省学位办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至学位办。

(三)相关专业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工作。本科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顺利申报、获批,关系着我校相关本科专业毕业生的的学位授予问题,不容出现任何闪失。请相关专业所属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部署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

附件1:山东省专业学位授予审核备案意见.doc

附件2: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doc

附件3:学士学位专业自评表.doc

联系人:谢攀,3190125(内线:88125),办公北楼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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